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促进我省安全社区的规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国际安全社区或广东省级安全社区咨询指导相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对安全社区咨询指导相关业务实行备案制。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和人员在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前应向广东省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与促进中心合署办公)申请备案,备案成功后在促进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
第四条 安全社区建设单位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广东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国际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指引》开展建设活动,接受促进中心监督,不建议安全社区建设单位聘请未在促进中心进行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聘请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的信息登记
第五条 开展安全社区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安全社区备案的同时应附上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如有委托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按照要求填写《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基本信息表》。
2、建设单位如没有委托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提供服务的,应附上函件说明情况。
第六条 促进中心在接收到上述材料后核实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信息,核实信息后反馈建设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如在备案后发生委托咨询服务情况变更的,需致函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填写《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第三章 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备案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备案按照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进行分类。
第九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应满足以下备案条件:
1、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2、从事安全方面工作2年或以上;
3、取得促进中心颁发的安全社区培训合格证书。
4、在促进中心备案并取得促进中心颁发的见习指导员证。
第十条 安全社区指导员应满足以下备案条件:
1、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2、从事安全方面工作3年或以上;
3、参与指导安全社区建设1年或以上;
4、有参与指导的社区成功获得国际安全社区或者广东省级安全社区的经验;
5、通过促进中心考核并获得指导员证书。
第十一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协助安全社区指导员从事安全社区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安全社区指导员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为安全社区建设单位提供安全社区咨询服务;
2、接受促进中心的邀请,开展国际安全社区预验收和广东省级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社区指导人员以机构的名义与安全社区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安全社区建设咨询服务的,其所在机构应填写《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备案申请表》,向促进中心进行备案。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不得同时为2个或以上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开展安全社区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如发生工作单位变更,须及时向促进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应积极参加由促进中心举办的安全社区继续教育培训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安全社区见习指导员和安全社区指导员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申请延期,在期满之前3个月内向促进中心提交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发现为安全社区建设单位提供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促进中心将不予受理其国际安全社区预验收申请或广东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
第十八条 已在促进中心备案,尚未取得命名的安全社区建设单位须在备案之日起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促进中心提交安全社区工作进度报告。
第十九条 有聘请安全社区建设咨询指导机构的建设单位在提交国际安全社区预验收申请或者广东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时,除《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和《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之外,同时向促进中心提交一份《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服务评价表》。
第二十条 已在促进中心备案的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和人员,须在备案之日起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促进中心报送提供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清单及服务工作进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社区建设单位认为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致函促进中心。促进中心组织核实,如情况属实,促进中心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促进中心撤销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和所在机构的备案材料,并公告公布其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当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国际安全社区建设指引》从事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工作的,为建设单位提供弄虚作假、包装服务的;
(二)泄露建设单位保密资料的;
(三)向建设单位违规收取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服务以外的金钱财物的;
(四)向促进中心行贿的;
(五)建设单位接受国国际安全社区预验收或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时,以各种形式影响评定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的国际安全社区现场评定、国际安全社区预验收、广东省级安全社区评定不通过连续达到三次以上的,经核实,为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机构存在指导错误的。
(七)安全社区咨询指导人员存在不当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实施。
附件一:《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附件二:《安全社区咨询指导备案申请表》
附件三:《安全社区咨询指导机构服务评价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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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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